对株洲县实行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调查与思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办网站 www.hnsfpb.gov.cn 时间:2016年07月20日 【字体:

  今年来,株洲县积极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加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农村特困人口社会兜底保障新模式,对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切实保障了特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产生了良好的工作成效和社会反响。最近,我们深入株洲县针对该项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结合我市扶贫攻坚相关工作实际作了一些思考。

  一、基本情况

  目前,株洲县有省级贫困村13个,贫困人口3184户9553人,其中:无生活自理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三无”人员(特困人员)452人。针对这部分特殊人群,株洲县采取集中供养的方式,由政府出资,整合利用各类政府和集体资产,建立特困人员互助中心,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特困人员集中给予特殊关爱。截止6月底,该县分别在渌口镇、南洲镇、淦田镇、朱亭镇、古岳峰镇、龙潭镇、龙船镇等7个镇和龙门镇邓家村、周家村、永福村、龙门村、太安村5个村建立的12个特困人员互助中心正式启动运行,第一批已入住79人。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株洲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多次开会研究部署,专门下发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农业局、财政局、扶贫办及各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扶贫办,扶贫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镇也相应成立了专门工作班子。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各镇负责做好特困人员互助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集中供养对象备案、民政资金整合;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确保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不打折扣、落到实处。

  (二)扎实排查摸底,精准识别对象。在集中供养对象调查认定工作中,株洲县始终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精准识别。首先,明确救助供养对象。严格界定集中供养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人员。其次,规范救助供养程序。明确规定特困人员申请救助供养的程序是:先由特困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清楚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县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株洲县集中供养中心的设置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资产整合,闲置利用”的原则,利用乡镇合并后闲置的镇政府院落、废弃的中小学校、养老院等场地,进行维修改造,建立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互助中心。如淦田镇互助中心是由老平山乡政府改建;龙潭镇花田村、龙船镇枫仙桥村、龙门镇邓家村、周家村、永福村、龙门村6个互助中心均由村部改建;朱亭镇水口村和古岳峰镇三旺村由小学改建;渌口镇花园村和朱亭镇碑楼村是由敬老院的一部分改建;南洲镇湘渌村是由养老服务中心改建。这些地方交通便利,环境优雅,适合特困人员居住。

  (四)制定统一标准,规范日常管理。集中供养互助中心管护理人员实行聘请制,由当地镇政府负责管理。每个集中供养互助中心按照1:3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并且各配备1名管理人员、1名炊事员和1名兼职医护人员,负责互助中心集中供养人员的管理、饮食、医护和保洁等工作。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老年人,互助中心工作人员还要开展助餐、助浴、助洁、洗衣、代购等工作。兼职医护人员负责每月为集中供养人员进行一次常规身体检查;每个特困人员互助中心都设置了卫生室、食堂、浴室等基本生活设施,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左右;每个房间内配备了木质单人床,衣橱,吊扇,桌椅,脸盆、水桶、暖水瓶及个人洗漱洁具等基本生活用品。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按每人每天15-2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确保入住人员衣食无忧,住得安心舒适。入住人员去世后参照敬老院五保户丧葬标准执行,适当给予安置补助。

  (五)整合各类资源,加强经费保障。在资金保障方面,株洲县整合各类资源,采取县财政补助一部分、社会力量捐助一部分、镇村两级筹措一部分的方式筹集资金。县财政拟每年拿出100万专项经费用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同时整合相关扶贫、民政等部门政策资金,发动慈善机构进行捐助,有效解决了互助中心的经费来源问题。集中供养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启示和建议

  株洲县实行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做法值得我市其他县市学习和借鉴。为做好精准扶贫工作,落实“五个一批”,解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我们建议: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政府要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领导、民政和扶贫办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和扶贫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把握工作重点。集中供养是一种管理方式的创新,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工作重点。在调查认定上,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集中供养对象认定真实准确;在规划建设上,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可以借鉴株洲县的做法,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闲置的镇政府院落、学校、养老院等进行维修改建,既适宜特困人员居住又可节约建设成本;在日常管理上,要精益求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他们中的相当部分需要具体的生活照料服务,需要认真做好日间探视、洗衣、助浴、保洁、寻医问药、代购日常用品、代办一般事务以及精神慰藉等工作,切实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的日常生活需求。

  (三)创新供养方式。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就近安置,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政府按月或按季提供救助供养金。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真正做到应养尽养。

  (四)强化资金保障。市、县两级财政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要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市、县财政给予兜底保障。县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及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保险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实行专项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集中供养互助中心正常运转后,除政府投入基本保障经费、社会资助外,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导发展集体经济,增强自身造血功能,确保互助中心可持续发展。借鉴养老院的做法,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入住人员发展副业,种菜、养鸡鸭鱼,做到基本生活自给自足,减轻政府兜底负担。撬动金融资金,通过扶贫小额信贷“分贷统还”等模式,入住人员以“入股分红”的形式加入当地合作社等方式,为入住人员谋取收入,实现兜底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