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含依申请公开流程)

  • 索引号:430S00066/2015-40593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省扶贫办
  • 发文日期: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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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含依申请公开流程)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增强扶贫开发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机关的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www.hftka.com)上查阅《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省政府机关二院8办公楼,邮政编码:410011;联系电话:0731-82212220;传真:0731-82214566;电子邮箱:hnsfpb2017@163.com;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5:00-18:00(夏季作息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湖南省扶贫办综合督查处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省扶贫办的主要政府信息:

  1、省扶贫办的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联系方式;

  2、内设各处室、直属及挂靠单位的设置及职责,联系方式;

  3、扶贫开发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关系全省扶贫开发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政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等;

  5、扶贫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信访、举报工作的方式等;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参见《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湖南省扶贫办网站(www.hftka.com)上查阅《目录》。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湖南省扶贫政务信息网站公开。同时,采取新闻媒体宣传、召开新闻发布会、设立公告栏等其他形式发布,以最大程度方便群众。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申请获取湖南省扶贫办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湖南省扶贫办综合督查处提出申请,湖南省扶贫办综合督查处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依法予以提供。

  受理机构。

  省扶贫办综合督查处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

  联系电话:0731-82212220

  传真号码:0731-82214566

  电子邮箱地址:837655257@qq.com

  电子邮箱:hnsfpb2017@163.com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5:00-18:00(夏季作息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省政府机关二院8办公楼省扶贫办综合督查处,邮政编码:410011

  (三)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湖南省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可复制,也可从湖南扶贫网站下载。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并准确填写联系电话、地址、邮箱,以便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2、申请方式。《申请表》填写后,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省扶贫办综合督查处。

  3、申请处理

  ①登记。省扶贫办综合督查处将收到的《申请表》登记、编号,并按照处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经办领导签批后,分送相关处室办理。

  ②答复。省扶贫办将及时按要求答复依申请公开内容: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信息内容或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省扶贫办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