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简报】2017年第10期

  • 索引号:430S00066/2017-87549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省扶贫办
  • 发文日期: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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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扶贫简报】2017年第10期

编者按: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四川代表团审议时指出,防止返贫和继续攻坚同样重要,已经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要继续巩固,增强“造血”功能,建立健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坚决制止扶贫工作中的形式主义。近日,湘潭市印发《湘潭市建立健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实施办法》,对贫困人口动态调整、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稳定脱贫、脱贫攻坚措施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责任单位,为全省各地建立健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提供了有益探索。现全文刊登,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湘潭市建立健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巩固扩大脱贫攻坚成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提出的稳定脱贫目标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稳定脱贫,期限为20172020年。

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目标为:20172020年脱贫人口稳定实现“一提高、两不愁、三保障”,在2016年的基础上,全市贫困发生率逐年稳步下降,到2017年底,全市贫困发生率下降到1.3%以下;到2018年底,全市贫困发生率下降到0.6%以下;到2019年底,全市贫困人口基本脱贫、稳定脱贫基本不返贫,无就业创业能力脱贫人口社会保障兜底水平处于全省前列,有就业创业能力脱贫人口实现稳定脱贫。

贫困村稳定脱贫目标为:2017202059个省定贫困村(合并后)稳步提升,全市省定贫困村范围外的边远薄弱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突出问题在2019年基本得到有效解决,为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履行建立健全稳定脱贫长效机制的主体责任,市直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稳定脱贫工作。

第二章  贫困人口动态调整

第四条  对已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通过有效帮扶达到脱贫标准并按程序核实验收后,应及时在建档立卡系统中标识脱贫退出。对已脱贫人口从脱贫次年起,到2020年底前按规定继续享受到户到人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扶贫办)

第五条  根据当年扶贫标准线,优化扶贫对象识别标准。对新致贫或新返贫的人口,应通过识别程序及时纳入并建档立卡,采取有效措施帮扶。(责任单位:市扶贫办)

第六条  加强对贫困人口退出约束和脱贫成效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深入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独立评估;对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应上报并由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湘潭调查队)

第七条  市直各相关单位应充分利用扶贫开发大数据平台,加强相互间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做到信息互通互查,成果互认。(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单位)

第三章  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紧紧围绕本区域内实际,按照“四跟四走”的产业发展思路,结合小额信贷扶贫,开展直接帮扶、委托帮扶、股份合作等多种帮扶模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每个省定贫困村继续选派1名科技扶贫特派员,巩固发展1个以上特色产业和1个以上产业合作组织,每个县市区有2个以上成规模的产业扶贫基地。(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科技局等单位)

充分利用“互联网+”扶贫行动,发展电商扶贫,推动更多贫困人口依靠电商平台脱贫致富。所有省定贫困村设立1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充分利用“金融扶贫服务站+助农取款服务点+村级电商服务站”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农村金融服务与电商发展助力扶贫。(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联合市扶贫办积极开展金融与特色产业精准扶贫对接工作,引导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1万元—5万元、3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全额贴息的扶贫小额贷款,扩大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增加贫困户转移性收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扶贫办)

2017年起,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投入省定贫困村、面上非贫困村设施农业、养殖、林业、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一般应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扶贫对象,并优先安排给丧失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结合开展收益资产确权工作,已脱贫户到2020年底前可继续持股,期满后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九条  对有学习能力和愿望的贫困人口免费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并推荐持证上岗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为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介绍就业机会2次以上。城镇公共管理、社会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以及乡村公益性岗位等,要优先吸纳和安置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贫困人口就业。从2017年起,实现有就业意愿不挑不拣的贫困劳动力基本上岗,解决贫困家庭“零就业”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委)

扶持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贫困人口按相关工种的标准进行补贴。实施“雨露计划”,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在落实职业教育“免”“补”政策基础上,按照“应补尽补”原则,叠加给予每生每年扶贫助学补助3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

第十条  贫困家庭因遭受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事故、突发性大病,导致临时出现吃饭、穿衣以及住房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或“救急难”救助,确保贫困人口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助学金、建档立卡等学生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免学费、以及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政策。2019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8%以上,确保每名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第十二条  推进“健康扶贫工程”。落实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按政策逐步提高贫困人口就医费用报销比例,逐步降低建档立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从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拓展到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2019年,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园区)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残疾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做到“一站式”即时结算,方便贫困人口看病就医。(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第十三条  落实贫困人口住房保障政策。2018年,全部改造完成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现存危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增危房,列入下年度改造计划,标准按上级要求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对居住在“一方山水养不活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并做好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兜底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或贫困人口给予社会保障兜底,保障标准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第十五条  采取社会筹集、财政奖补等办法,在所有行政村建立“扶贫救助基金”。“扶贫救助基金”全部用于贫困人口大病、重残和突发性灾害家庭的救助,做到专款专用,由村党组织组成35人民主评议小组进行管理、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第四章  贫困村稳定脱贫

第十六条  完善省定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加快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5.08万贫困人口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建设任务;到2019年底,全面完成9.53万贫困人口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二)开展农村“低压电”综合治理。到2017年底,完成省定贫困村农村电网改造37个;到2019年底,所有省定贫困村完成农网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湘潭供电分公司)

(三)实施农村通村道路建设、“村村通班车”“平安放心”等工程。到2019年底,省定贫困村村级道路新建(改扩建)284公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省定贫困村通信基础网络建设。到2019年底,完成省定贫困村光纤到村,有效覆盖率达100%。(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五)到2020年底,30个以上省定贫困村达到新农村建设标准,所有省定贫困村实现人居环境整治达标。(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

(六)指导17个被列为全国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的省定贫困村开展旅游扶贫,引导旅游资源要素入股分红带动创收脱贫。(责任单位:市旅游外侨局)

(七)加快农村综合服务基层平台建设。到2019年底,完善59个省定贫困村农村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第十七条  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到2017年底,每个省定贫困村建成1个合格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实现全民健身器材全覆盖,农村广播“村村响”、直播卫星“户户通”。(责任单位:市文体广新局)

第十八条  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统筹整合部分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制定土地、融资等优惠政策,支持省定贫困村、边远薄弱村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基层供销社等服务实体,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等。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等不动产,积极开展租赁等经营业务。引导村集体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农民合作社和优势工商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项目,探索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责任单位:市农委等单位)

积极发展光伏扶贫。到2020年底,力争每个符合建设条件的省定贫困村建成1个光伏项目,保障省定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年增收6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第十九条  结合村(居)“两委”换届,选优配强村级领导班子尤其是党组织书记。加强农村党员、致富带头人队伍和民兵预备役建设,着力加大村级运转经费管理和保障力度,发挥村级组织在脱贫攻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五章  脱贫攻坚措施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贫困人口主体地位,每年对贫困群众开展各类文化知识教育或实用技术培训不低于2次,分期选派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到指定培训基地参训。(责任单位:市农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园区)组织部门、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驻村队员管理。驻村队员每月驻村时间应达到20天以上。确需调换的,需向县(市)组织部和扶贫办报告,并报市扶贫办备案。省定贫困村已“摘帽”但到2017年底仍不能稳定脱贫的,驻村队员不撤退。经验收稳定脱贫的,驻村队员才可撤退。严禁挂名、“走读”,对工作出现较大失误或群众满意率较低的队员,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不合格的予以撤换。(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县市区(园区)每年组织党员干部结对帮扶,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都必须明确帮扶责任人,贫困人口不稳定脱贫不撤退。机关工委完善机关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制度,保证重点贫困家庭都有一名以上机关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对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应加强结对帮扶力度,进一步明确乡镇联村领导、联村干部的直接责任。(责任单位:市直机关工委、驻村帮扶后盾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每年安排财政扶贫资金2500万元,从2018年列入预算,重点用于产业扶贫,投入贫困户和省定贫困村,带动贫困人口通过产业脱贫。县市区(园区)作为脱贫攻坚责任主体,应相应增加财政扶贫投入,并按要求对扶贫资金进行监管和公示,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第二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驻潭部队等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稳定脱贫。发挥好10·17”扶贫日社会动员作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科协、市扶贫办、湘潭军分区政治部)

第二十五条  完善并严格落实对县市区(园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脱贫攻坚工作和市直部门单位扶贫开发责任制考核办法。2020年前,每年开展1次考核。将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加大日常考核比重。(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直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有年度减贫任务的县(市)应对标省贫困退出机制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在每年12月前,对年度预脱贫人口按程序完成相关退出工作。(责任单位:湘潭县、湘乡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对脱贫攻坚工作应进行定期调度,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制定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制度,建立督查巡查队伍。督查巡查结果,由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督查巡查结束后印发督查巡查通报。制定脱贫攻坚问责办法。(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扶贫办)

第二十八条  2020年底前,县市区(园区)、乡镇(街道)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继续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强化市、县、乡扶贫机构、部门工作力量并保持稳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扶贫办)

第二十九条  根据分层培训原则,开展对各级扶贫业务干部、驻村工作队员、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以及有脱贫任务的村干部等人员培训,原则上每年全覆盖轮训1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宣传本地本部门的生动实践,积极推介各类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扶贫济困的新风尚,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广泛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激发扶贫干部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信心和活力。(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湘潭日报社、市扶贫办)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湘潭市扶贫办有关材料整理)